肢残女国庆致习近平总书记公开信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9月28日 来稿)
我叫王金玲,女,40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小区522;身份证:231025197311052821 电话:13051585215 我夫妇俩都是待业人员,生育二个孩子。为了不给国家和社会添加负担,经牡丹江市劳社局培训取得足疗按摩职业资格证后,于2007年去天津打工,录取于塘沽区登辉洗浴中心工作。 虽然在人们潜意识中与色情有关联的场所工作,但对卖淫嫖娼现象持鄙视态度,对该洗浴中心里被毒打强迫卖淫的女孩持同情态度,我深知每个洗浴中心的背后定有强大的保护伞,因此只能视而不见,做好本职工作拿到应得工资。但还是招致了一场彻底摧残我命运的灾难。 2007年4月11日,登辉洗浴中心老板王婉华及“妈咪”鲍玉红因容留、组织妇女卖淫被刑拘;同月14日下午,因怀疑是我举报的,鲍玉红的男友何瑜琳及其同伙吴昊二人持刀将我捅、砍21刀,致我重伤残疾。2007年6月8日,在报警54天后塘沽公安分局立案,同年11月19日,塘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塘沽区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瑜琳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申诉人108040.46元。后申诉人、何瑜琳均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5月27日,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5名罪犯获刑,却将本应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故意遗漏。我再次递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直到2010年6月17日,塘沽法院才给我一份(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民事赔偿按照申诉人撤诉处理。我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天津市二中院及天津高院均以没有发回重审后的、带有“重字”号的判决或裁定书为由不予受理。因塘沽区法院非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我于2011年5月7日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该院受理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津高法访告字第26号告知书,告知我已将相关材料转交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要申诉人到该审判区申请。该审判区法官告诉我,塘沽区法院无任何责任,至今也未向我送达相关通知或文书。我认为:塘沽区法院枉法判决,非法剥夺公民合法权利,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塘沽区法院对本案主犯量刑畸轻,遗漏罪行、越权审理刑事案件; 本案中,何瑜琳等人先后与鲍玉红、吴昊、鲍玉英等多人纠集在一起,以多家洗浴中心等卖淫场所为依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组织、强迫多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主犯何瑜琳强迫多人卖淫,其中两人是先被强奸后再被强迫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58条规定,仅此一罪就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其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申诉人致重伤并造成重度残疾、强奸妇女多人等都是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重罪行;该刑事案件在一定区域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生活秩序,一审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塘沽法院为了包庇、袒护犯罪集团而越权审理,仅判处何瑜琳有期徒刑二十年,并且将何瑜琳引诱、欺骗田艳梅、殷红丹并分别与二人共同吸食冰毒,故意伤害王慧玲并喝活人血,如此令人发指极其恶劣的罪行故意遗漏。 二、塘沽区法院故意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人身损害赔偿权,程序严重违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部分应当交由下级法院在再审刑事部分时一并处理;塘沽区检察院在(2008)717号起诉书中明确提及本案是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但塘沽区法院却将本应是刑事附带民事重审判决改为单一的一审刑事判决,也未通知遭受严重伤害的我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有申诉人向其声明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即房产证复印件),更未提及申诉人在原审提出、二审已发回重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2009年6月4日,我拿到(2009)71号刑事判决书,又向塘沽区法院重新递交了一份附带民事诉状,随后在塘沽法院就问不出该案的进展了。直到2010年6月17日,我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后,塘沽法院才给一份申诉人的民事赔偿已按撤诉处理、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直接剥夺了我获得赔偿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而且塘沽区法院不能提供两次非法剥夺申诉人参加诉讼权的合法证据。又因其未作出带有“重字”号的判决或裁定书,天津二中院及天津高院对申诉人的申诉均不予受理。塘沽区法院恶意玩弄法律、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使得无辜遭受重伤害致残的申诉人不能得到分文赔偿,维权之路被悉数堵死。申诉人被迫提起国家赔偿,但时至今日,仍得不到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塘沽区法院越级审理刑事案件,使得凶残的犯罪分子重罪轻判,遭受重伤害致残的我反而得不到分文赔偿。我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几年来拖着残疾之体无数次奔波于各级主管部门之间,受尽千辛万苦,至今得不到解决。因此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彻查本案,责令塘沽区法院对本案限期作出正确处理方案并依法落实,以维护我的各项合法权益,早日结束申诉人的艰辛维权。 事实与理由: 一、黑社会势力集团故意杀人报复举报人王金玲。为了保护黑社会势力集团对其犯罪减轻法律的惩罚,六年不给受害人“重字号”判决书与“伤残”民事赔偿,违法扣留受害人的受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庇护黑社会势力集团的罪证,殃及“无辜”来津打工公民王金玲遭受“五级”致残重伤害,重罪轻判充当黑社会势力集团保护伞至(2008)二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塘沽区检察院违法撤诉后与塘沽区法院合谋故意将附带民事“漏诉”、“漏判”,导致六年不给发回重审后的“重字号”判决书。 二、天津二中院违法“下沉管辖权”发回重审。市高级法院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为“遮掩”、“保护”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人员,淡化黑社会集团报复举报人故意杀人案“性质”, 拖延“立案”,以“锁事”公诉,“漏捕”、“漏诉” 罪犯;下级法院“徇私枉法裁判”,“漏审”、“漏判共同罪犯”, “重罪轻判”以“锁事定案”,为“黑社会势力集团开脱罪责”,“庇护黑社会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两年不予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公务人员徇私枉法裁判,违法侵权办案造成的伤害必须依法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 。 三、受害人六年拖着残废的肢体奔迫于津、京两地维权不止。天津公检法装傻,相互推诿,该案发回重审后,仍旧重罪轻判,对我无辜受害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至今未有任何说法,就是我举报了黑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护的是举报人,而并非是黑社会势力集团杀人凶手,法理何在!!! 四、天津公检法机关充当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给受害人制造的这一“典型”的徇私枉法裁判,故意“司法侵权”典型案,我永远不服,六年来我向中共中央、中央政府控告、控诉、申诉信件、证据与法律文书向雪片般投递不止,最近,全国人大信访部门以“没有省高院判决文书”把我拒之门外,中纪委与国家信访局都以我“涉法涉诉案件”将我拒之门外;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违法给我规定“无有重审判决书”不发表接待;他们明明知道天津司法腐败故意枉法办案非法剥夺我无辜受害人的合法诉权,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们在公然挑战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我是因为无有刑事附带民事“重字号”判决书才赴京向中共中央、中央政府、中央司法机关控告维护自身权益的,天津司法权力机关装傻,中央个别司法机关也在装傻。 习近平主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综上:请问中央首长;天津法院永远违法不给我“重字号”判决书,难道就让我无休止的冤枉下去吗?难道人祸相加的灾难就永远得不到平冤昭雪吗?不!不!不!我坚信,我相信有中国共产党在,我的冤案就能平冤昭雪。 习总书记,13亿中国人民,日日、时时、分分、秒秒祈盼法律会公平公正早日到来;兑现你说的: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遭受终身致残伤害的弱女子我又何尝不是?            
[博讯来稿] (Modified on 2014/9/28) (Modified on 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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